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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莫尔市 - 财政局 - 用水帐单

帐单和付款、停水、其他付款安排以及申诉政策

2020 年 2 月 1 日生效

帐单和付款

所有公用事业费帐单都应到期支付,并自帐单日起成为拖欠帐款。在帐单日起的六十 (60) 天内没有付清的公用事业费帐单将被废止。用户可以在市政厅、网上或通过邮寄方式付帐。不允许部分付款。

滞纳金

未在公用事业费帐单日后第 19 个日历日下班之前付帐的用户将会收到邮资预付的欠费通知邮件,其中应包括在原始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的百分之五(5%)的滞纳金,以便于支付拖欠费用的管理和收取成本费用。到期未付帐单的款项须于欠费通知上所印日期或之前付款,并须就任何一笔以前未付余额收取每月百分之一到一点五 (1-1/2%) 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本市将每 12 个月免除一次低收入用户(即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 200% 的家庭)的滞纳金。

欠费通知

如果未在帐单日后第 19 个日历日下班之前对送达的帐单进行付款,则将向用户邮寄拖欠帐款通知(“欠费通知”)。用户可以与水务局联系(电话:805-524-1500 转 136),讨论避免停水的选项。如果用户的地址不是供水服务所在物业的地址,则还必须将欠费通知寄送到供水服务所在物业的地址,收件人应为“居住者”。欠费通知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用户的姓名和地址;

(2)       欠费金额;

(3)       为避免停水而必须付款或进行付款安排的截至日期;

(4)       提供申请延期支付欠款的程序的参考资料;

(5)       提供有关申请对帐单进行复审及申诉的程序的参考资料;

(6)       提供用户可以申请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时间安排的程序的参考资料;

(7)       为用户提供获取有关经济援助的信息(如适用)的参考资料;以及

(8)       可提供更多信息的市政代表的电话号码。

无法联系用户 

如果本市无法通过书面通知与用户取得联系(例如,邮寄的通知因无法送达而退回),本市将设法到访该住所并留下欠费通知和本政策的副本,或进行其他安排以将欠费通知和本政策的副本放置在显眼的位置。

停水

最终欠费通知 - 七(7)天通知 

在实际停水之前至少 7 天,本市将再给用户邮寄一份通知,以确保用户在停水前至少 48 小时收到欠费通知。该第二份邮件通知应包括:

            (1)       用户的姓名和地址;


            (2)       欠费金额;


(3)       为避免停水而必须付款或进行付款安排的截至日期;

(4)       为用户提供获取有关经济援助的信息(如适用)的参考资料;以及

(5)       可提供更多信息的市政代表的电话号码。

截止期限

本市必须在欠费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下午 4:00 之前收到水费付款。不接受邮戳。

退回支票的通知。

 一旦收到以汇款形式付帐的水费或其他费用的退回支票,本市将认为此帐户未付款。对于因资金不足而退还给本市的每份资金不足支票,将收取市议会决议确定的手续费。本市将尝试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用户。如果在欠费通知中指定的到期日之前未支付退回支票的金额并支付退回支票手续费,供水服务将被停止;或如果以前未收到过欠费通知,则停水不得早于通过退回支票付款的发票后的第六十(60)天。为了兑换退回支票并支付退回支票手续费,所有欠款都必须用现金、保付支票或汇票支付。

禁止停水的条件。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本市将不会停止饮用水服务:

(1)       健康条件。按照《福利与机构法》第 14088(b)(1)(A) 条中规定(即停水将威胁生命或对居住在该处所的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用户或用户的租户提交初级护理机构的证明;

(2)       无力支付。用户证明他或她在供水系统正常计费周期内没有能力支付水费。如果用户或用户家庭的任何成员目前正在享受下列福利,则应将该用户视为“无力支付”:以工代赈 (CalWORKS)、食物券 (CalFresh)、一般救助方案、加州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SSI/州补充支付计划或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营养补充计划;目前已参加 SCE 或天然气公司关怀计划;或者用户声明其家庭年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 200%;以及

(3)       其他付款安排。用户愿意订立分期付款协议或其他付款时间安排。

确定禁止停水的条件。

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责任由用户承担。为了使本市市政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用户提出的援助请求,用户必须在拟停水日期之前的 15 个日历日内向公用事业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因医疗问题或财务困难而无法支付,并且愿意进行任何其他付款安排。收到此类证明文件后,本市财务总监或指定人员应审核这些文件并在五 (5) 个日历日内对用户做出答复。答复中应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通知用户他们是否符合其他付款安排的条件。

 如果本市已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则用户应在收到本市的要求后三 (3) 个日历日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在收到该补充信息后五 (5) 个日历日内,本市应书面通知用户他们是否确实满足其他付款安排的条件。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用户必须在以下两个时间中较晚的一个时间范围内,向本市支付拖欠的费用,包括任何罚款和其他费用:在通知本市确定用户不符合条件之日后两 (2) 个工作日内;或欠费通知中指定的即将停水的日期。

延期付款:收取拖欠帐款。

申请时,使用本市提供的书面申请表,任何用户都可以签署并提出延长向财政局支付逾期服务费的时间的申请。该申请必须在欠费通知中的到期日之前和收到 7 天停水通知之前提出。用户延期付费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但是,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只能准予两 (2) 次延期。延期申请提供自到期日起另外七 (7) 天的时间来支付逾期费用,并且没有商量余地。书面申请必须经财务总监或指定人员批准。

其他付款安排

申请。

对于符合“禁止停水条件”中上述三个条件的任何用户,市政府可自行决定允许对未付余额进行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其他付款时间安排

(1) 期限。用户应在不超过两 (2) 个月的时间内(具体由本市财务总监或指定人员确定)支付未付余额以及管理费和利息。本市财务总监或指定人员可酌情允许分期付款期限超过两 (2) 个月,以避免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未付余额以及适用的管理费和所产生的利息,应除以分期付款期内的月数,并且应将该金额添加到用户目前每月的饮用水服务费帐单中。

(2) 管理费和利息。对于任何已批准的分期付款计划,将向用户收取一笔管理费,该费用为本市根据法令或决议确定的金额,即本市启动和管理分期付款计划的费用。根据本市财务总监或指定人员的决定,年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6%)。

(3) 遵守分期付款计划。用户必须遵守分期付款计划,并根据随后每个水费结算期中累积产生的费用不断更新。用户不得在根据分期付款计划支付拖欠费用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分期支付随后的未付费用。如果用户在六十 (60) 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内未遵守分期付款计划的条款,或者在六十 (60) 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内未支付用户应交的当期服务费,在本市在用户住所张贴其终止服务意图的最终通知后至少五 (5) 个工作日内,本市可能会中断向该用户的物业的供水服务。

申诉和补救措施 

初步申诉。

用户有权对本市开出的任何帐单或收取的任何费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此类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收到水费帐单后的十 (10) 个日历日内递交财政局,并且必须包括支持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的理由的文件。只要用户的申诉和任何相关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本市就不能中断对用户的供水服务。 

欠费通知申诉。

收到欠费通知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在收到欠费通知的至少五个日历 (5) 日之内提出申诉或请求对欠费通知进行复审,但前提是尚未进行此类申诉或复审。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申诉或复审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财政部门,并且必须包括支持申诉或复审理由的文件。只要用户的申诉和任何相关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本市就不能中断对用户的供水服务。

申诉审核。

 收到申诉或复审请求后,复审将由财务总监或指定人员进行,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用户。财务总监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 水费不正确。如果确定水费错误可以申诉,本市将提供修订后水费的更正发票,并应在修订后水费的发票日期后十 (10) 个日历日内到期。如果在提供更正发票后超过六十 (60) 个日历日仍未支付修订后水费,则在该六十 (60) 个日历日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正常工作日,中断供水服务,但本市应向用户提供欠费通知和 7 天停水通知。只有在付清所有未付的水费、罚款以及任何和所有适用的重新通水费用后,才会恢复供水服务。

(2) 水费正确。如果确定用户提出申诉的水费是正确的,则用户应在财务总监做出决定后的两 (2) 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之前(以较晚者为准)缴交有关水费。

救济方法 

(1) 财产留置权。对于欠费帐户,本市有权根据用户物业所欠市政府的金额以及法律允许收取的所有额外费用确定并记录留置权。

(2) 代收费中介手续费。除了采取法律行动或任何其他救济方法外,本市还可以通过代收费中介收取费用,并可以向用户收取本市向收费中介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将被添加到由于未付款而提交给代收费中介的欠费帐户:

代收费中介手续费:            最高为未付金额的 50%

此费用将添加到本市提交给代收费中介的欠缴费用中,以对该帐户收费,这样,如果未付水费金额等于 100 美元,而代收中介手续费为 30 美元(即未付金额的 30%),则应向本市缴付的总金额将增加到 130 美元。

(3) 税单。根据《健康和安全法规》第 5473 条的授权,市议会可每年要求编制一份有关拖欠费用的书面报告,并向市府书记处备案,其中应包含每宗不动产的描述,以及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的费用计算出的每宗不动产的拖欠金额,以及在报告日期前六十 (60) 天内未付的部分。此类欠缴费用应以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人、通过税单与本市的一般税同时收取,而不应分开收取。市府书记处应遵循《健康和安全法规》第 5473 及以下各条中规定的程序。不动产可以参照根据《税收和税法》第 327 条规定编制的地图进行描述,也可以参照县估税员办公室存档的地图进行描述,还可以参照市府书记处办公室存档的地图进行描述。